恤刑
- 拼音
- xù xíng
- 注音
- ㄒㄩˋ ㄒㄧㄥˊ
恤刑的意思
词语解释
恤刑
引证解释
慎用刑法。
引语本《书·舜典》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”
唐•陈子昂 《谏用刑书》:“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”特指减刑。
引《晋书·刘波传》:“法苛政乱者,恤刑不赦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》:“詔恤刑。自是每岁常举行之。”
《清会典·刑部四·恤刑》:“凡恤刑之典:曰停刑,曰减刑,曰停遣。”明•代及 清•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、清理冤滞的官员,常被称为恤刑。始设置于 明•太祖 时, 成化 后遂成定制。 清•康熙 时裁省。参阅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。
国语辞典
恤刑
引《书经·舜典》:「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」唐·陈子昂〈谏用刑书〉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」
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
引《醒世恒言·卷二〇·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