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íng yú

平余

拼音
píng yú
注音
ㄆㄧㄥˊ ㄩˊ
繁体
平餘

平余的意思

词语解释

平余píng yú

  1. 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。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,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,称随平陋规其后,户部与地方官协议共同分肥,解部减一半,馀归地方。乾隆元年,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,称“养廉”。乾隆二年,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,每银百两提解六钱,名平馀,充各衙门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,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。

引证解释

  1. 清•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。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。 清•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,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,称随平陋规其后,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,解部减一半,馀归地方。 乾隆 元年,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,称“养廉”。 乾隆 二年, 四川省 在火耗羡馀外,每银百两提解六钱,名平馀,充各衙门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,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。

    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、平餘,犹在正供之外。”

网络解释

平余平余亦称“余平”。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。平余属于地丁附加。清代初期,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时,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,称“随平陋规”,由户部官吏分用。雍正元年至八年 (1723—1730),户部用平余弥补巨额亏空。其后,平余银一半归户部,一半留地方。乾隆元年 (1736年),政府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,称为“养廉”。乾隆二年,四川巡抚硕色奏请于耗羡之外,每100两提解0.6两归公,以充各衙门之用,名曰平余。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。实际上明去暗存,且视同正款,终清之世,究未革除

平余的字义分解

  • 拼音 部首 总笔画 7

    ["文言代词,我:“~将老”。剩下来的,多出来的。 剩~。~粮。~兴。~悸。~孽。节~。~生。~荫(指前人的遗泽,遗留的庇荫)。~勇可贾( gǔ )(还有剩余的力量可以使出来)。十、百、千等整数或名数后的零数。 十~人。后:“劳动之~,欢歌笑语。”农历四月的别称。姓。"]详细解释

  • 拼音 píng 部首 总笔画 5

    ["不倾斜,无凹凸,像静止的水面一样。 ~地。~面。~原。均等。 ~分。~行( xíng )。抱打不~。公~合理。与别的东西高度相同,不相上下。 ~列。~局。~辈。安定、安静。 ~安。~服。治理,镇压。 ~定。抑止(怒气) 他把气~了下去。和好:“宋人及楚人~”。一般的,普通的。 ~民。~庸。~价。~凡。往常,一向。 ~生(a.从来;b.终身)。~素。汉语四声之一。 ~声。~仄。姓。〔~假( jiǎ )名〕日本文所用的草书字母。古同“评”,评议。"]详细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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